
考場規則
一、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,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,不得擾亂考場、考點工作秩序。
二、憑《準考證》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,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。應主動配合監考員進行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的必要檢查。
三、除2B鉛筆、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、直尺、圓規、三角板、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(有特殊規定的除外)可帶入考場,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。
四、入場后,對號入座,將《準考證》和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驗。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,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、清楚地填涂姓名、準考證號、座位號等。凡漏填、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,影響評卷結果的,責任由考生自負。
遇試卷、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、重印、漏印或缺頁等問題,應舉手詢問,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;開考后,再行報告、更換,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。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,不得向監考員詢問。
五、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。
六、開考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。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。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,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。
七、在答卷規定的區域內答題。寫在草稿紙上或答卷規定區域外的答案一律無效。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,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。
八、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,不得吸煙,不得喧嘩,不得交頭接耳、左顧右盼、打手勢、做暗號,不得夾帶、旁窺、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,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、答卷、草稿紙,不得傳遞文具、物品等,不得損毀試卷,不得將試卷、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。
九、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,立即停筆,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、試卷、草稿紙后,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。
十、如不遵守考場規則,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,出現違紀、作弊等行為,將按照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,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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